大渡口区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解决我区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证各项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我区跳蹬、建胜、八桥三镇缺水严重地区的农村人口的生活用水。 第二章 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三条 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以镇为单元,按照实施方案报送实施计划,区农林水利局牵头汇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人饮项目所需资金应多渠道筹措,主要依靠国家、地方、受益群众承担。 第八条 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人饮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镇财政所负责本辖区内人饮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实行按工程进度拔付或待工程建成后报帐制的办法。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本区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项目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林水利局汇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次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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