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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区的水利工程,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和防洪安全保障,发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管理粗放。这些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加快推进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原则

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大渡口区区情、水情、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职能明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本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均属于此次管理体制改革范围。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    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安全运行和干部任免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积极推行水务一体化,逐步实行城镇供水、蓄水、节水、排水、防洪、排涝、污水处理等涉水企、事业单位归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小(二)型水库、石河堰、引水堰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山坪塘、提灌站、蓄水池等微型水利由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2.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以及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              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分

纯公益性单位、准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三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既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具有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年至2002年3年平均税后利润率小于7%的定性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达到或大于7%的定性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类,指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3)2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主要水管单位编制参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各镇均设置镇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该站隶属镇人民政府管理,与本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确定为全额拨款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各镇具体情况确定为3至4人,设立领导职务一名。

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各水管事业单位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防汛抗旱、水文观测、工程安全监测,工程运行,工程日常养护管理,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利用,水产殖等生产经营。
    (三)人事制度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渝府发〔2002〕73号、渝办发〔2001〕92号等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人事制度改革。要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实行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隶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主要从现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在职人员中选聘,必需和不足部分可面向社会公开考聘。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探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定任期目标责任制。
      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方能聘用上岗。

(四)工资分配及水管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方式及经费负担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制度,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1.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2.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工程日常惟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3、经费来源

各镇水利工程管理站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所在镇镇财政负担,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水利工程水费收入、财政等多方筹资解决。

4.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服从行业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对专业拔尖人才,可实行技能、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年薪制。

  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办法。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基金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30%,其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足。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各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专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执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对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对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市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小型以上(含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微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受益农户组成的用水协会组织受益户代表进行协商后,以村规民约或管理制度的形式确定。
    2.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计量用水。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负责计收水费,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要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水土资源进行多种经营的项目或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
      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可按照国办发〔2000〕71号、渝办发〔2001〕92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下岗待聘。明确为企业性质和已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在改制中,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精神办理。
      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编制外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增收经费中解决。各类水管单位所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仍须补缴,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由同级财政用相关资金解决。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已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非编制职工,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水管单位职工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参加失业保险。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六)在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在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纯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准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要求,组建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七)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微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要因地制宜。可由工程所在地的镇、村管理,并依法征收水费及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可以由受益户协商,组建工程供水协会(或受益户代表委员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工程清淤、维护整治、水费征收由工程供水协会(或受益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广大受益户共同落实,并聘用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还可以将受益范围小的微型水利工程交付主要受益户使用和管理。
      微型水利工程,积及开展承包、租赁、拍买、合作、股份制等多种经营管理方式。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主持下,由乡、村、社基层组织干部及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组织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承包者、租赁或购买者。要明确微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要做到:保证水利工程的供水和灌溉功能不变;保证供水要求和有效灌溉面积得到充分灌溉;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保证水利工程收入所得全部用于该水利工程的整治、维修养护、渠系配套和工程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协议明确下来。
    (八)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破坏。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要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要组织开展有关水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性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大渡口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时间要求及工作步骤
    2004年底前争取完成水利工程性质分类、定岗定编、竞争上岗等工作;2005年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水管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2005年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验收。改革工作一般可分为3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及试点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改革计划,全面落实实施方案。
    3.验收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全面总结。
 


发布日期:2004-8-11    该内容被阅读了 3679 次! 关闭   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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