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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行政许可事项

一、各种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城镇建设、企业兴(迁)建、通信、电力、采煤、采矿、采石等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所有生产建设或资源开发项目,都要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如果建设项目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或临时占用河道,还要进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临时占用河道审批
    如果需要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还要进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和申请取水许可
    如果你的项目占用灌溉水源或灌排设施,则需进行
征占用水利工程或有效灌溉面积审批
    如果要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则需申办
河道采砂许可
    工程建设完毕后,其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要申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
    需要在我局办理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审查(水电工程还需进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取水许可
    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办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办理
取水许可。取水工程建成后,经检验合格的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四、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办理
河道采砂许可
    五、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办理
排污口设置审查手续。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河通内临时筑坝;围垦河道的;其他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
    应办理
临时占用河道审批
    七、水利工程确需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的
    应办理
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6892731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
     4.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7条、第19条;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6.
《重庆市水利电力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电水保〔19982号)。
    
二、条件
    
辖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表)并向区农林水利局申报,(中央立项的上述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程序
     1.
申请和受理:在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3.
专家评审: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
     4.
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区农林水利局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区农林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区农林水利局初审的水土保持方案,转报市水利局审批。

     5..
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局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补充、修改完善的时间)。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2份)。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包括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征表)(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需15份)。
    
(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要丙级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市级立项的需要乙级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
主体工程可研报告(初稿)(2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七、备
     1.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程序报区农林水利局审批。
     2.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农林水利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前,向区农林水利局申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0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二、 条件
     依据区农林水利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申请分期验收。
    (依据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修建的水土保持设施,申请单位应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向水利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三、 程序
     ⒈申请和受理: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⒉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含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⒊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验收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农林水利局应当出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 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2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5份)。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5份)。
     4.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2份)。
    六、 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七、 备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
    二、 条件
    1.在大渡口区段长江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市水利局受理并初审后,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2. 在大渡口区段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在国家审批权限以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农林水利局受理并初审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3.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划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有影响的,由市水利局直接受理、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4、在辖区内的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由区农林水利局审批。
    (备注:1. 本处所称河道包括天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2.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主城规划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3.本处所称建设项目,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4.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在长江、乌江、嘉陵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程序
     ⒈申请和受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建设单位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⒉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和听证: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技术报告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
     ⒋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市水利局初审后转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⒌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水利局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时间和听证的时间)。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2份)。
     2.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
     3.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需15份)。
    (由区农林水利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有丙级以上水利资质,市水利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有乙级以上水利资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甲级资质)。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需15份)。
     5.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2份)。
     6.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求提交具有丙级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5份),市级立项的项目要求提交具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5份)(中央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直接向水利部申报)。
     7.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谅解协议书(2份)。
     以上材料能提供电子版本的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包括发送电子邮件、软盘、U盘等)。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七、备 注
     1.建设单位持有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时,对建设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3. 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4. 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
     5.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河道采砂许可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7条;
     5.《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1〕130号)。
     二、 条件
     拟在长江大渡口区段钓鱼嘴以上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区农林水利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
    申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为80至150马力,其他河道内的采砂船采砂动力不超过50马力;
     (二)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三、 程序
     ⒈申请和受理:采砂申请人应在采砂之前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现场踏勘;
     3.专家评审、听证、招投标: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论证报告评审;需要听证的,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听证;根据实际需要,区农林水利局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水利局领取许可决定。
     四、 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技术报告的时间、听证、招投标的时间)
     五、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⒈河道采砂申请(2份);
     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吸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2份);
     ⒊动用机械设备采掘卵石、砂卵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5份)。
     六、 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七、 备注
     1.申请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临时占用河道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第3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29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2条、第20条、第23条、第24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
     二、条件
    1. 在长江大渡口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受理并初审后转报市水利局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审批。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其它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由区农林水利局审批。
     (备注:1.河道管理范围指: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主城规划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2.本处所称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指:
       ①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②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③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④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⑤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
       ⑥其他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
     三、程序
    1.申请和受理:在临时占用河道之前,申请人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
    2.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
    3.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作出同意占用的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市水利局审批的,区农林水利局初审后转报市水利局。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临时占用河道的申请书(2份);
     2.区县水利局转报文件(2份);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属区级水行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需15份);
     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2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
     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承诺书(2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七、备 注
     1.申请人只能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程占用河道。
     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必须执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3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58 号)第7条、第8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5.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二、 条件
     1.区县(自治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市水利局受理审查。
     2.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但年核准取用地表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市水利局受理审查。
    (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管理权限:长江干流宜宾(含宜宾)—南京,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乌江干流化屋(含化屋)—涪陵,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綦江干流蒙渡(含蒙渡)以下、郁江干流忠路(含忠路)以下、芙蓉江干流旧城(含旧城)以下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 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在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送批准前,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部门审查前,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和听证: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需要听证的,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3.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市水利局出具审查同意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水利局出具不予同意意见。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水利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批文。
     四、 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时间和听证时间)。
     五、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需提交:
         ①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申请(2份);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思路报告和规划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方案(15份);
         ③具有乙级以上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份)。
     2.属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需提交:
         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申请(2份);
         ②具有乙级以上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份)。
         ③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2份)。
     以上材料能报送电子版的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包括发送电子邮件、软盘、U盘等)
     六、 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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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备注
     1.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取 水 许 可

    一、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
    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第2条;
    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3条;
    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58 号)。
     二、条件
     辖区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均含本数)和水型水库的取水,且该项目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已通过审查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农林水利局受理。
  
     三、程序
     1. 申请和受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申请人向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取水前向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取水设施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实地核查。
     3.许可决定:取水设施符合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区农林水利局发给取水许可证;取水设施不符合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区农林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市水利局审批的,由区农林水利局转报市水利局。
     ⒋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局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申请书(2份);
     2.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2份);
     3.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本及其批准文件(2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七、备注
     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排污口设置审查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6条。
     二、 条件
    1.在辖区的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区农林水利局申请排污口设置审查。
    2.该项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权限划分:
       ①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均含本数)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申请,由市水利局受理并审查。
       ②年用水量或排水量在1000万以下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申请,由市水利局受理并审查。
     三、 程序
     ⒈申请和受理: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前,申请人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⒉专家评审和听证: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听证。
     ⒊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出具审查同意批文;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不予同意批文;属于市水利局审权限的,由区农林水利局转报市水利局查。
     ⒋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局领取审查意见批文。
     四、 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和听证所需时间)。
     五、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置排污口申请(2份);
     2.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3.排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2份);
     4.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简本及批文(2份);
     5.需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2份)。
     以上材料能提交电子版的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包括发送电子邮件、软盘、U盘等)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7条、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5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
    5.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计委〔2004〕号)。
     二、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河流开发使用水能资源,兴建水电开发项目。
     2.该项行政许可受理机关级别:
      总装机在1万kW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区农林水利局受理。
     三、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水利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实地核查: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地核查。
     3.招投标和听证:需要招标和听证的,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招投标和听证。
     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和听证的时间)。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能资源开发使用申请(2份);
     2.提交该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证明(2份);
     3.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业绩、信誉和经济实力等)(2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体:见附件

 七、备 注
     申请人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应报水利部门审查审批的有: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取水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1条。

    二、条件

    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修建水库,应当经水利局审批。
    ⒉该项行政许可受理机关级别划分:
    修建大中型水库、跨区县的小型水库,由市水利局受理。
    (注:在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修建小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程序

    ⒈申请和受理:在修建水库之前,申请人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⒉专家评审和听证: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听证。
    ⒊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⒋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局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时间和听证的时间)。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⒈修建水库的申请(2份);
    ⒉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情况说明(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⒍修建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设)(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⒎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

 

 

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审查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二、条件
    
⒈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利局提出申请。由水利局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⒉该项行政许可受理机关级别划分:
    
在本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道上建设水工程,由市水利局受理。
    
在本辖区内的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由区农林水利局受理;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三、程序
    
⒈申请和受理:建设水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申请人向区农林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⒉专家评审和听证: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听证。
    
⒊许可决定: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的,发给审查同意批文;不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于市水利局管辖权限的,转报市水利局审查决定。
    
⒋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区农林水利局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和听证所需时间)。
    五、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审查申请(2份);
    2
.申请人提交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水工程建设方案(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3
.提交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规划的情况说明(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5份,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15份)。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发布日期:2004-8-13    该内容被阅读了 3593 次! 关闭   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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